防爆基础知识
1.防爆电气设备的相关知识
(1) 危险场所:
根据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规定,危险场所可划分为0区、1区、2区。
(a)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类别:
电气设备的类别与使用环境有关,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别: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Ⅱ类隔爆型“d” 的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本质安全型“i”的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又分为ⅡA、ⅡB、ⅡC类(ⅡB类使用范围最广,只有氢气、乙炔场所才要求使用ⅡC类,参见表3)。
3.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允许范围内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最高温度。
4.引燃温度: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见表1)。
5.温度组别:
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见表1)。 表1 温度组别、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 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 T1 450℃ >450℃ T2 300℃ >300℃ T3 200℃ >200℃ T4 135℃ >135℃ T5 100℃ >100℃ T6 85℃ >85℃
6.粉尘防爆危险场所:
根据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 10区:在正常加工、处理或清理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粉尘云或粉尘层与空气混合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区。 11区:未划为10区的场所,但在异常条件下可以在该场所内出现粉尘云或粉尘层与空气混合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区。
7.粉尘的温度组别、点燃温度、最高表面温度之间的关系(表2)。
表2 温度组别 点燃温度T 最高表面温度 无过负荷 有认可过负荷 T11 T>270℃ 215℃ 190℃ T12 <200℃T≤270℃ 160℃ 145℃ T13 <150℃T≤200℃ 120℃ 110℃
8.使用环境中允许存在的可燃性气体举例:
表3 温度组别类 别 T1 T2 T3 T4 ⅡA、ⅡB、ⅡC 甲烷、乙烷、丙烷、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一氧化碳、苯酚、甲酚、二氯乙烯、氯苯、氨、丙炔、丙烯腈、氰化氢、焦炉煤气、氢等丁烷、环戊烷、丙烯、乙苯、异丙基苯、甲醇、乙醇、丙醇、丁醇、环己酮、甲酸甲脂、醋酸乙脂、二氯乙烷、氯乙烯、甲胺、乙烯、乙炔等 戊烷、己烷、环己烷、松节油、石脑油、石油、煤油、燃料油、汽油、戊醇、己醇、氯丁烷、二甲醚、丁烯醛等乙基甲基醚、乙醛、二丁醚、二乙醚
注:本表引自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录B中的部分内容